第18章 我体验真理的故事之二 6

我觉得那次会议的结果还算圆满,会中还决定每周或者每月召开一次这样的会议。会议基本是按时举行的,大家也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这样一来,我几乎认识了当时住在比勒托里亚的所有印度人,对他们的情况都有所了解。这促使了我采取下一步行动,去见比勒托里亚的英国监督官贾科布斯·戴·韦特先生。尽管他很同情印度人的处境,但他的影响力很有限。他答应尽力帮助我们,还表示在需要时随时都可以去找他。

此时,我还写信给铁路当局,告诉他们按着他们自己的规章规定,印度人所受的乘车限制是不公正的。我得了一封回信:只要是穿着得体的印度人,都可以买头、二等车票。这回复远不能改变现状,因为怎样才算“穿着得体”,决定权仍然在站长的手上。

那位英国监督官让我看过一些关于印度人事务的文件。之前铁布赛也给我看过类似的文件。从这些材料中,可以看出印度人是如何残酷地被排斥于奥伦治自由邦之外的。

总之,在比勒托里亚的居留期间,使我有机会就德兰士瓦及奥伦治自由邦的印度人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情况进行一次深入的研究。当时我并没有意识到这个研究以后对我以后的工作会有那么大价值,因为,我原计划是,如果那个案子年前可以结束,年底就回国,或者更早一些。然而神灵却另有安排。

三十八“苦力”

在这里详细描述印度人在德兰士瓦和奥伦治自由邦的生活情况是不合适的。如果有人愿意全面了解那里的情况,建议他读一读我写的《南非非暴力不合作运动史》。可是,在这里简略地谈一谈还是有必要的。

由于1888年或者更早前颁布的一个特殊的法律,奥伦治自由邦的印度人几乎被剥夺了所有的权利。如果他们想在那里留下来,就只能到旅馆去当服务员或者做一些其他类似的服务性工作,政府只给了一点象征性的补偿,就把做生意的全部赶走了。虽然商人们也请愿,也递申诉书,但徒劳无功。

1885年,德兰士瓦通过了一个非常严苛的法律,并在1886年略有修改。根据修订过的法律,所有进入德兰士瓦的印度人都必须缴纳3英镑的人头税,除非是在专门划给他们居住的区域内,他们没有私有土地,也没有选举权,所有这一切都是根据专为亚洲人而立的特殊的法规而来,适用于有色人种的法律也适用于亚洲人。这些法律规定,印度人不得在公共人行道上行走,倘若没有通行证,不得在晚上9点以后出门。对于印度人而言最后一项规定是很偏激的。凡被称为“阿拉伯人”的印度人可享受一种优待,免受此限。如此一来,谁能享受优待自然全要仰仗警察了。

我吃过这两项规定的苦头。我常在夜间和柯慈先生外出散步,很少10点以前回家。如果被警察抓起来了,那可怎么办呢?对于这个问题,柯慈先生比我想得多。他可以给他的黑人仆人发通行证,可是他怎么可以给我签发?只有主人可以给他的仆人发通行证。就算我要一张通行证,柯慈先生也愿意发给我,但他不能这么干,因为那是违法的。

于是,柯慈先生和他的一些朋友便带我去见当地的检察长克劳斯博士,原来我和他还是校友。得知我需要有一张通行证才能在晚上9点以后出门这件事后,他也很难过,向我表示同情。但他并没有给我通行证,而是给我一封信函,授权我可以在任何时候出门,警察不得干涉,只要出门,我身上总带着这封信。不过我倒是从没用过这封信,这只能说是意外。

克劳斯博士请我去做客,我们后来成为朋友了。我偶尔也去拜访他,得以认识他名气更大的哥哥——约翰内斯堡的检察官。波耳战争期间,这位检察官因密谋刺杀一名英官,被军事法庭判处七年的徒刑,还被取消了律师资格。战争结束以后,他获释并恢复了名誉,重新获准在德兰士瓦当律师。

这些关系后来对我从事公众事务大有帮助。

关于使用人行道的规定,给我造成严重的困扰。那时,我常穿过总统大街到一块空旷之地去散步。克鲁泽总统的寓所就在这条街上,是一栋不带花园的,非常普通,不起眼的建筑物,同周围房子都差不多。比勒托里亚当地有很多百万富翁的房子都是花园环绕,要比他的豪华许多。克鲁泽总统之生活俭朴的确是有口皆碑。只有在他门前站岗的一名警卫能表明房子的主人是某某官员。平时我总是沿着人行道静悄悄地走过这里。

站岗的警卫是常常轮换的。有一次,一个警卫事先没有发出任何警告,甚至也没叫我离开人行道,便突然把我推到街上去。这使我感到惊慌失措,还没有来得及责问他,正巧遇上骑马经过这里的柯慈先生,他说:“甘地,我什么都看到了。如果你想去法院控告这个人,我愿意为你作证。看到你受到这样粗暴的侮辱,我很遗憾。”

“你不必难过,”我说,“这可怜的人知道什么呢?在他眼中,每一个有色人种都是一样。毫无疑问他对待黑人也像他对待我一样。我早已立意不为任何一己之利打官司,因此我不打算控告他。”

“你总是这样,”柯慈先生说,“可你得好好考虑一下,我们必须给这样的人一点教训才行。”然后他便对这个警卫加以申斥。警卫是波耳人,他们讲的是荷兰话,我听不懂他们的谈话。最后,他向我道歉了,这原是没必要的,我早已宽恕他了。

此后我再不走这条马路了。还会有其他警卫来接替这个人的工作,还会做出同样的事来。我何必再吃这种不必要的亏呢?于是我换了另一条路散步。

这件事加深了我对印度侨民的处境的体会。见过英国监督官以后,我便和大家讨论,如果有需要,是否针对这一类的案子对规定进行一次控告。

因此我便深入地对印度侨民的苦难进行了研究,亲身去体验,读了很多材料,做了很多访谈。在我眼中,南非简直不是一个有自尊心的印度人能住得下去的国家,如何能够改善这种局面成为我越来越操心的问题了。

不过当时我的主要任务是处理达达·阿布杜拉的案子。

三十九准备打官司

在比勒托里亚的一年是我一生最宝贵的经历。在这里,我获得了学习公众事务的机会和从事这些工作的能力。在这里,我的宗教信念转变成了一种活力。在这里,我作为一个资历甚浅的律师,向一位富有经验的律师学习,学到了真正的知识。也是在这里,我得到了一种自信,相信自己不至于做一个失败的律师。我获得了做一名成功律师的秘诀。

达达·阿布杜拉的官司牵涉到40000英镑,算是个大官司。这桩案子是由商业交易引起的,所以涉及琐碎的大量账目。有一部分诉讼要求是根据已经交付的期票提出的,另一部分则是根据对方交付期票的承诺提出的。被告的辩护律师说这些期票是用不合法的手续得到的,而且缺乏充分的证据。这个微妙的案子涉及了相当多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原告和被告双方都请了最好的律师和法律顾问。因此我有了一个很好的机会学习他们的工作方法。我负责给律师提供原告的案由和挑选一些有利于他的案子的事实根据。我可以从中学到很多东西,观察我准备的材料有多少能够被律师采纳,又被舍弃了多少,同时也可以观察到主管律师准备的材料究竟有多少是由法律顾问采用的,我知道这种准备工作会提升我的理解力和强化我运用证据的能力。

我对这个案子怀有极大的兴趣,几乎投入了全部精力。我看过了关于这些商业交易的所有文件。我的委托人是一个非常有能力的人,也绝对信任我,这使我的工作方便得多。我认真的研究了簿记学。因为来往信件大部分是用古遮拉特文写的,通过翻译信函,我的翻译能力也大有提高。

尽管前面我已经提到,在宗教交流和公众工作上,我都抱有浓厚的兴趣,也投入不少时间在这些事务上面,但它们并不是我当时最主要的兴趣。我最主要的兴趣还是为打官司做好最充分的准备。我首先要做的是读法律书籍,必要时还要查法律案例。最后,恐怕连原告和被告都比不上我对这个案子的了解,因为两边的文件都在我一个人手里掌握着。

我想起宾卡特先生(现已故)说过:事实只占法律的四分之三。后来,南非著名律师李昂纳先生(现已故)充分地证实了这种说法。在我所负责的一个案子里,我发现尽管我的当事人的理由明显很充足,但法律似乎不利于他。无计可施之下,我便去请教李昂纳先生。他也觉得这个案子的事实依据是很充足的,他突然叫道:“甘地,我明白了一个道理,如果我们集中精力关注一个案子的事实方面,法律方面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让我们深入到这个案子的事实方面去吧。”说完这些,他叫我回去就这个案子的事实依据做更深入的研究,然后再去找他。我回来重新审视了这个案子的事实依据,获得了新的看法,同时我甚至还在无意中找到了一个和这个案子颇为类似的南非旧案例。我大喜过望,又去见李昂纳先生,告诉他一切。“对了,很好。”他说,“这场官司我们能打赢。不过我们还必须要弄清楚是哪个法官主审这个案子。”

当我准备达达·阿布杜拉的案子时,还不能充分理解事实的重要性。其实,事实就是真理,我们一旦追随着真理,法律自然就会站到我们这边。

我知道达达·阿布杜拉的案子在事实方面是占优势的,因此,法律方面当然也是有利于他的。然而我也知道,官司继续打下去的后果只能是原告和被告双方两败俱伤,而他们既是亲戚又是同乡。谁也不知道这个案子何时才能了结。如果非要在法庭中弄个结果出来,可能会无限期地打下去,对双方都没有好处。所以如果有可能,双方都希望早些了结这个案子。

我去见铁布赛,劝他找人来作仲裁,建议他去见自己的法律顾问。还向他提议,如果能找到一个双方都信任的仲裁人出来公断,这个案子便可迅速得到解决。即便双方都是大商贾,急速增长的律师费还是会令人吃不消。这个案子占据了他们过多的注意力,甚至使得他们丧失了做别的业务的时间。同时相互间交恶的程度也在增加。甚至使我对于这份工作感到厌恶。因为双方的律师和法律顾问都是不惜一切代价各自找寻法律根据来支持他们的委托人。我还是第一次看到胜诉那方永远收不回因官司而破费的一切费用。根据诉讼费法规,双方要按固定的比例共同来承担法院的诉讼费,还要支付给律师高额的律师费。我对这官司的后果无法视而不见,我想我的责任便是使双方握手言和,尽全力也要促成他们和解。最后,铁布赛总算接受我的提议了。请来了仲裁人。双方在仲裁人面前申述案子,仲裁人当面裁决,结果达达·阿布杜拉获胜。

然而这结果并没有使我满意。如果我的委托人要求对方立刻赔偿所有的款项,铁布赛一定无法全数付清。而侨居南非的波尔班达弥曼商人们有一个不成文的规矩,就是宁愿死也不能破产。要铁布赛一次全部付清37000英镑的讼费是不可能的。他绝不会少付1个铜板,但这样他就会破产。只有一个办法,就是达达·阿布杜拉同意铁布赛分期偿付款项。达达·阿布杜拉倒是慷慨地答应了,也给了铁布赛很长的还款期,对我而言,取得这个让步比促使他们同意仲裁还要困难。无论怎样,双方都很满意这个结果,也因此获得舆论的赞誉。我感到无比的快乐。我不仅学会了法律的真实的实践知识,也学会了体察人性之善良并深入人们的心灵。我明白了律师的真正职责是使反目成仇的双方言归于好。这个经验深深地铭刻在我的心里,此后在二十年间的律师生涯里,我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尽心尽力促使上百成千的案主私下和解。

这样做并未使我蒙受任何损失——甚至收入也没有受到影响,更不必说精神方面了。

四十宗教精神的升华

现在可以回过头来说一说我和基督教朋友们相处的经历了。

贝克先生越来越担忧我的前途。他带我去威灵顿大会。每隔几年新教派的基督教徒便举行一次像这样的大会,以对信徒们广施教化,或促使他们自洁。也可以说这是一种宗教维新或宗教复兴,威灵顿大会就属于这种类型。大会主席是当地著名的安德禄·穆莱牧师。贝克先生原本以为大会上催人感奋的宗教气氛和与会者的笃诚热忱必将感染我皈依基督教。

他对于祈祷的信心坚定不移,也将最后的希望寄托在祈祷上。他确信只要是热诚的祷告,上帝一定会听见。他举了好多例子,比如,布里斯托尔的乔治·缪勒就是全心全意的依靠祈祷,哪怕是世俗的需要,也需要靠祈祷来实现。我不带有任何偏见去倾听他阐述祈祷的功效,并向他保证只要我感受到呼唤,没有什么能阻拦我皈依基督教。作出这个保证时我是毫不犹豫的,因为我很早以前就学会了顺从自己内心的声音,我是乐于顺从的。如果违背这种声音行动,对我而言不但是困难的,也是痛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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