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死因

2、死因

因为一般抛尸(全尸),半径30公里是极限了,再远对凶手不利。十六个小时走高速虽然足够从上海开车到北京,但记录中极少这样的抛尸案例。

如果选择走国道,北京的国道虽然不收费,但外地国道收费的不少,一路上警察不少。外地开车来北京,路途太远,而且进京的安检相对更严格,凶手要考虑路上被发现的风险。

如果抛尸人不是当地人,那么他一定对这个地区地形是比较了解的。抛尸人的目的地应该是比较明确的,他要知道这边有一条岔道、有一段人迹罕至的悬崖,才会把车子拐到这里。否则因为抛尸地点南边320省道和北面的108国道车流量都很大,320省道附近更是人口密集地,外来的抛尸者如果是随机选择的话应该不会来这种地方。

由于

由于抛尸地点离河北涿州地界一步之遥,比到北京房山还近得多。附近河北境内的乡镇较多,案子的始发地第一现场也许在河北境内,因此下一步需要河北警方配合。

那,死因?

除上述五种伤痕,死者身上没有发现其他伤口。内部器官组织除高空坠落造成的破裂挤压伤外未见明显异常,胃容物没有发现常见毒物。

但是死者身上除了明显伤痕外,还发现有注射针眼。在死者大腿腹股沟处有长期注射留下的疤痕、陈旧性针眼和静脉结节。在死者血液内发现有海x洛因和冰x毒代谢物。

除此以外,死者死前发生过性行为,**部和阴x道、**内都发现有死亡**。是否属于同一男性还需要进一步做DNA鉴定。

“强奸?”

“没有发现暴力的痕迹,应该不是强奸,正常性行为。”

有人急于下结论:“吸毒的,八成是吸毒过量死亡。”

“有这个可能,但是还不能最终确定。”赵法医可没有那么冲动,他继续解释:“血液内是发现有海x洛因代谢物存在,但是检测到的量只能说明死者死前注射过海x洛因,无法确定她的注射量是否过量。死者不是刚开始吸毒的,而是一个毒瘾很深的瘾君子。一克海x洛因对初吸者是天量,会要命的,但对毒瘾很深的瘾君子来说是可能是正常量。这个因人而异。”

中队长夏彦问:“死于注射毒品的可能性是不是比较大?”

“从尸检情况看,暂时没有发现暴力、投毒致死的体征。从死者体表特征和血液发现的海x洛因浓度看,量是比较大的。死者是瘾君子,根据我的经验,她是很可能死于吸毒(过量)引发脏器功能衰竭,猝死。但是——”赵文拙摊开手,很坦白地说:“我们分局的技术力量对吸毒和服用违禁药品过量对体内脏器造成的破坏症状经验不足,需要请专家进一步确认。另外分局技术处的仪器比较低端,还不够精确,能检测的化学成分也有限。我刚才讲了,死者体内除了海x洛因还有甲基苯甲胺冰x毒。也许死者还服用其他的药物和毒品,综合作用导致丧命也有可能。我们已经采样送到市局做进一步病理分析。”

赵文拙解释,长期注射海x洛因可能导致昏迷、呼吸抑制,导致窒息猝死,但是如果猝死持续的时间较长,在尸检时很难和其他导致猝死的死因区分开来。更何况这具女尸发现时内部组织已经开始腐烂,更增加了尸检难度。

小武不大明白:“猝死不是一下就死了吗?怎么还会持续时间很长?”

“我们把从发作到死亡持续时间一天内的死亡都可以称为猝死。注射过量毒品,一小时内死亡是猝死;也可能死者并没有注射过量毒品,只是按照平常的量注射海x洛因,可能是注射速度过快或者只是由于毒品日积月累的伤害,发生呼吸衰竭,但是撑了一天才咽气,这也算猝死。按照我的经验,初步看死于吸毒的可能性很大,但不敢打包票,还需要做进一步的病理和毒化分析。”

技术处已经取死者脑组织、肺、心脏、胰、肝、肾、脾、肾上腺、胸腺、**及附件等送病检,取胃内容及胃壁组织和心血头发送市局鉴定中心做毒物化验。

小武想到一个问题:“既然不是一下就死了,那么脸上和手上那么多伤口,会不会流血过多死掉的?”

“我刚才讲有的猝死持续比较长时间是猝死的一种情形,这个案子应该不属于这种情形。”赵文拙给小武解释:“死者的颈前项部、腰腹以四肢未受压部位发现的尸斑看,她死的时候大概是趴着的。等到凶犯用刀子割脸的时候,他要把人翻过身来吧。割脸和手指的时候,人死了大概有一整天,血已经流不动了。”

赵文拙把尸检的照片一张张投射到屏幕上给大家看,尸斑、组织变化看得一清二楚。小武觉得这种方式比现场看血淋淋臭烘烘的尸体好受多了。

小武问道:“能不能看出死者是自己注射海x洛因还是被别人注射海x洛因的?”

赵文拙问:“你是想探究死者会不会是被别人(凶手)注射毒品致死的吧?”

小武点头。他的问题涉及案件定性,是故意杀人还是意外死亡?

“强迫注射毒品杀人是有的,不过从死者尸体上看不出遭遇暴力的痕迹。吸毒者互相注射毒品也有可能——”赵文拙耸耸肩:“这种程度的瘾君子,严重的话大概两三小时就要注射一次,一到时间就会满世界找毒品,我想是不需要别人逼迫的。”

一刑警点评:“自己找死,迟早的事。”

一刑警有疑问:“我见过的尸体要么是完整的,要么被大卸八块。我从来没有见过被抛弃的尸体身体是完整的,仅仅把脸和指纹划破。还把死者剥光了抛尸,不留下一点痕迹,你们不觉得这些行为很可疑吗?”

这也是小武想问的问题。在小武想来,死个吸毒的又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有必要毁尸吗?

有人回答:“我以前有个案子,是一男的在发廊**时猝死,发廊老板和小姐就是把嫖客的脸划破了再抛尸。抓到后审问,老板说是老客户,怕人家认出警察找上门,于是毁尸。不过他们只把脸划破了,没割手指。这个女人死前发生过性行为,也许死之前就是光着的。尸体在野外又下雨又曝晒,三四天,痕迹丢掉也很正常。”

“现在的人,美剧、推理小说看多了,都懂得要毁灭证据。”

“吸毒的脑袋会这么清楚?”

“抛尸的人不一定吸毒,也许是家人、朋友什么的,怕惹麻烦,或者没钱收尸,干脆一丢了之。”

“死者死了一天以后才抛尸,也许是独居,房东来开门,怕惹祸上身,抛尸。我认为毁尸挺正常的,终归是怕被人认出来,警察找上门受牵连。”

“抛尸的有可能是死者的毒友,吸了毒,胆大包天。”

“吸毒的经常疯疯癫癫,胆大妄为,不能按常人眼光看待。案件始发地与抛尸地可能相距很远,抛尸者也是吸毒的,有可能长时间开车游荡,一直开到108国道那里抛尸。”

“吸了毒连路都走不直,他还开车大老远去抛尸?”

“抛尸的也许毒瘾没那么深,也许吸的是冰x毒,兴奋得很,长时间开车也不累。”

还有人猜:“也许死者是个毒贩?或者有其他案底,警方有她的档案和指纹。抛尸的人是同伙,怕引火上身。”

由于吸毒是高消费,吸毒人员染上毒瘾之后,大多数无心工作,经济窘迫,租住在远郊便宜房子的可能性不小。因此尸体发现地附近的村镇和房产项目住户是本案目前的调查重点。

“我认为死者很可能是**的,死在店内或者嫖客家里,老板或是嫖客抛的尸。毁容也就好理解了,不想被人认出来,担心招来警察。人又不是他他杀的,分尸什么的夸张了一点,没必要搞得这么大。”

这个推测得到不少支持。

女性吸毒人员靠**养吸的很多,因此案发地附近地区的夜店洗头店按摩店等“鸡窝”也是一个排查重点。

二中队长夏彦把一周工作向大队长金如松汇报。关于821女尸案,由于迟迟无法确定死者身份没有进展。

这段时间不只是经济情况不好还是天气太热,各类刑案频发,刑警队疲于奔命,个个都累得跟狗似的(流浪狗)。金如松自己也几乎快一个月没怎么休息过了。

夏彦辖区前面还有一个超市投毒案没破和一个一死一重伤的伤害案主犯没抓到,正焦头烂额。这又多一个女尸案,简直要昏掉。

看着手下眼圈发黑、愁眉不展的模样,金如松也不好说责备的话。都是一起打拼的兄弟,还是要鼓励为主。

金如松把女尸案的案情再详细了解一遍,着重问夏彦法医对死因如何判断?夏彦复述法医的初步结论,死者系瘾君子,死于吸毒过量的可能性最大。

金如松想了想,说:“夏彦,那个超市投毒案影响比较大,你们着重先扑那个。这个女尸案先放放,等市局最终尸检报告出来再说。如果只是吸毒死亡抛尸的话,这个案子就简单了。”

此简单非彼简单。金如松不是说女尸案案子好破,而是吸毒死亡不是故事杀人,如果没有抛尸的话,连刑事案件都算不上。至于抛尸案,在内部也算不上什么重大案件。对于重大刑事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警方的处理态度是不同的。

听大队长这么一说,夏彦松了一口气。大队长想的和他差不多,这时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个案子如果确系吸毒过量致死,夏彦就准备听领导的,先拖着。

我们的公安机关讲究“命案必破”。

命案是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和在爆炸、投毒、放火、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活动中八类致人死亡的案件。

警察不是神仙,怎么可能都命案必破?上级要求命案必破,于是下头发现命案就很紧张,因为破案率要算在一年的工作业绩内。尤其命案,破了当然高兴,不然麻烦多多,影响一大堆考核指标。

如果女尸案被确定为吸毒过量导致的意外死亡,这种命案就不属于“命案必破”的命案,算抛尸案。

抛尸案,只要抛尸者不是行凶杀人,顶多判个侮辱尸体罪。

侮辱尸体罪,是指对尸体采取公然凌辱、贬损等方法加以侮辱的行为。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抛尸人并没有对尸体实施损毁、猥亵、肢解、鞭打或其他侮辱尸体的手段,只是因为不懂法、胆小怕事将尸体抛弃荒野,还不见得构成侮辱尸体罪,甚至教育一下就可以放人了。

这个案子中的抛尸者破坏死者面容和指纹,应该会判侮辱尸体罪。

不过这种暴毙的瘾君子,自弃人弃,警方也不太重视,一般就归到意外死亡里。

抛尸案,能破当然好,不能破也没太大问题。警力有限,刀要用在刀刃上,上头也能理解。尸体在殡仪馆停放一段时间,没人认领的话将按照程序自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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